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目标。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课题组,下同)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使用者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当事人,须对本人或指导的其他人员实验安全负责,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要求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化学品的实验室,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加强各环节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化学品(含气体,下同)采购、领用、存贮、使用、登记等环节。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须具备相应安全等级资质,场所和安防设施应达到相应要求;病原微生物采购与保管符合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实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必须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弃物须经过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废弃动物组织须冷冻暂存,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转基因试验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转基因试验废弃物须按有关规定收集、处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值精密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检修,建立保养及检修档案,落实相应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必须在学校专门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体检;涉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进入涉源场所开展实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资采购、存贮、保管以及放射性实验废弃物暂存、处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实验室配电箱、电源插座等使用状况,仪器设备应使用固定插座,大功率电器应使用专用插座,必要时使用防爆、防水插座,禁止使用接线板串接供电,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不得超负荷用电。
定期检查实验室给排水(含纯水、污水等,下同)管线使用状况,定期检查、检测冷却冷凝系统管线、各类气体管线使用情况,避免因管线老化、腐蚀、堵塞、泄漏等情况引发安全事故。
实验室水、电、气等管线改造,应根据学校有关维修工程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须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砂桶、砂箱等),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应定期开展实验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普及本实验室化学试剂特性、应急处理措施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管理。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操作需要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安全帽或防护帽,长发不得外露,进行化学、生物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戴围巾、丝巾、领带;对存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必要的门禁、烟雾报警、监控、通风、防护镜或面罩、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七条 人员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者都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在使用仪器设备前,相关人员必须接受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
各单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场所与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运行正常;仪器设备、橱柜、实验台桌及试剂耗材等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地面、台面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尽可能选用对环境无害或对环境危害轻微的实验方案,减少实验废弃物排放;实验废弃物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不得倾倒实验废液,不得掩埋、丢弃实验固体废弃物。
第十九条 内务管理。实验室须张贴安全信息牌,建立值日制度。实验室区域严禁吸烟、烹饪、饮食等,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制订安全教育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资料归档完整。
安全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讲座、考试、竞赛及课堂授课、应急演练等。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创新安全教育方法,开展具有本学院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要特别加强对新生、新入职教师员工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学管理部门可通过设立安全教育在线课程,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结合实验教学、实习实践、创新创业要求,在第一课专门讲解安全风险点、操作要求及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全校所有学生均须参加学校统一举办的实验室安全普及性知识教育和考核;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学院要求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学习、研究及从事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组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学院须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情况及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有督促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的权利,每月对全校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形成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立即整改,对短期内无法完全整改的,须制订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按计划实施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一经认定,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需要,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各学院结合实验室特点,制定适合本学院实验室特点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